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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有何意义?
2012-03-19 10:42   云南信息报   网友评论 条,    我有话说

日前,深圳市发布《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3月18日《人民日报》)

“终身负责制”能治低效短视?

尽管不曾明说,但有很大可能,“公务行为终身负责”,更多针对的并非违法行为,而是低效的、荒诞的“职务后果”:即便当事人,当初履职符合流程、不曾涉及贪腐,但其彼时的决策行为,在今天产生了消极的结果,由此他理当被要求承担责任——超越那种油然而生的兴奋,公众不禁要问,可行吗?众所周知的是,基于“后果”维度的追责,注定只能局限于行政系统内部,因其未曾违法而不能进入司法程序。事实上,行政体系的惩戒手段,始终以职务变动为核心,“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也多半遵循此道。而关键是,鉴于地域区隔、专业属性等因素,“行政体系”结构复杂、板块多元,跨越不同层级的追责,注定难以践行。□然玉

“终身负责制”作用不可高估

首先,“终身负责制”未必能让真正的责任人负责。公务行为,往往决策在领导,执行在普通的公职人员。也就是说,有些时候,即便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但针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普通公职人员只有按照领导的意图办,自身行为没有选项。在这种情况下,追究过错责任,该谁来承担?让普通公职人员承担?显失公平!让领导承担?证据何在?

其次,现在很多决策与行政行为,实质是个别领导一手遮天,搞的是“一言堂”;但在形式上,却是开会研究、集体表决的“集体领导决议”。既然是“集体决议”,显然模糊了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无法找到具体的个人。如此,行政决策与行为出现过错,哪怕是重大过错,板子也只能轻描淡写打在集体的屁股上,而难让哪个领导担责。

由是观之,“终身负责制”的作用恐怕不敢高估。在具体决策和行政行为中,假如责任模糊,首先无法厘清,“负责制”只能是一团扯不清的麻团,更别扯淡“终身”负责了。所以,在公务行为中推行“终身负责制”,意义不可小觑,但具体操作内容还需商榷。□惠铭生

“终身责任”不能止于档案

但是,“终身责任制”又离不开三个前提,其一是责任清晰,其二是责任链条化,其三是问责程序化。翻看深圳的这个(征求意见稿),我们又难免失望:它将责任落实到个人,记录在案,倒查到底,但又无明确界定是哪些责任,责任如何衔接,以及倒查的程序为何。

这个“终身责任制”载于第九条,原文为:“建立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度。在公务活动中推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健全公务活动过程的资料保存制度,公务活动中各个环节相对应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均应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由此不难发现,所谓的“终身责任制”,更像是一个“责任档案终身制”——从始至终得到贯穿的,是“责任档案”,它方便以后问责起来有案可查,能倒查到个人,但何时去查,是不是出了问题才去查,或者,这个“责任档案”根本上只是与责任人的考核、升迁挂钩?对此,(征求意见稿)语焉不详。□肖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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