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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边春晚小品王赵本山一会儿说“就差钱”,一会儿又“捐钱”(小品名《捐助》)。南边重庆打黑大戏也有人唱起与钱有关的合声——“捐灰钱”,竟有被审人主动要求增加计算“灰色收入”。观众寄予厚望的“捐助”传言“笑果不佳”,近似荒诞的“争灰”其实也不好笑。
文强在庭审最后陈述中,不惜公布自己有大量违纪收入——— 称平时过年过节下级单位送来的红包、烟酒等“灰色收入”被计算得太少。很多人乍看到这个消息,或许会有匪夷所思的感觉——— 竟然有贪官当庭抱怨自己的“灰色收入”被算少了?我就是“被雷倒”的一个。以为文强不是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就是被法官审苕了。这是当初那个扬言“别想从我嘴里得到什么”的强悍文强吗?
看了两篇关于文强自曝灰色收入的评论文章,我才收回了那种天真美好的想象,鉴赏了文强避“贿”就“灰”的法律功力,明白了当事人利弊选择的良苦用心。耳边响起了邓小平曾经说过的话,制度比人更重要。
“灰色收入”概念,于现实国情中,具有特殊含义,不仅指隐性收入,更是指虽然不合理、却实际已经被法律以及制度默允了的收入。对文强来说,更多的是指一些透明度不高,不完全符合法规,区别于白色、黑色收入的收入。于社会的公平正义上,性质虽然更恶劣,但行为的违法属性却被制度性地改变了,顶多只是会被认定为违纪。
“受贿”概念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法律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众所周知,违纪处分和依法处罚有质的区别。原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路景林因受贿18万元被判刑10 年,因有357万多元人民币、9万多美元、48万多元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仅被判刑4年。
原来,文强这样强调灰色收入算少了,不是为了要求加重对自己的处罚,而是希望能因此减轻对自己的处罚。因为“灰色收入”越多,受贿数量就越小,越能够减轻对自己的处罚。
从政法战线摸爬滚打出来的文强十分清楚,这些收入尽管不合理,却实际被制度性默允了,这种钱肯定不是他一个人在拿,如果他坚持不拿,可能被这个制度“反淘汰”。在当前这种“合理存在空间”,他拿了,就不应该只由他本人去承担责任。他实际上为了自保而把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摆在了公众面前。
“灰色收入”并不在司法解释之内,因为法律上只有合法和非法收入之说。所谓非黑即白,非白即黑,“灰色收入”这个模糊概念,已经成为一些腐败官员逃避严惩的借托。一些腐败官员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脱了法律制裁和纪律处分。
尽管现行的《刑法》引入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是在量刑标准上却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在最高刑期上也并不具有足够威慑力。现行《刑法》对属于灰色收入的“不明来源财产”的最高刑期只为5年。
文强只愿意对自己主观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而把他所认为的“潜规则”责任抛了出来。症结所在,归根到底,还是在于权力运行不透明,公共管理体制不健全。我同意世界上根本没有无缘无故的“制度缺陷”这句话。所谓的制度漏洞,往往不是在制度制定时缺乏发现的智慧眼光,而是因为背后有着强大的利益推手,或者存在一种既得利益者本能的自我保护,竟然形成了制度性或法律性的规避。
曾有一位经济学家(王小鲁)建议把“灰色收入”界定为非法收入,将不入流的钱财“转正”。这一理念如果得到法律的确认,文强之类“专业犯罪人员”,在审判面前避“贿”就“灰”就失去任何意义了。我们没有理由不支持对文强依法惩处,但我们更向往一个理想而严谨的制度和体制。(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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