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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挥霍浪费罪”能否遏制公款吃喝?
2009-11-23 11:24   珠江晚报  网友评论 条,点击查看

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最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遏制过度应酬、公款吃喝的建议》,认为“公款吃喝者侵占和浪费了社会财产,应当对此通过立法定罪”,建议修改刑法,设立 “挥霍浪费罪”,以遏制屡禁不止的公款吃喝之风。(见昨日《工人日报》)

先解决刑责贪污再考虑挥霍入罪

挥霍浪费之风,多年来愈刮愈烈。道德言禁基本无效,转而诉求刑律也不失为一条路径。只是,此路通与不通,还得深入讨论。

按照赵林中代表的举例,他所认定的 “挥霍浪费”实则指向的是公务接待。如上级来人检查考核,要吃吃喝喝搞好接待;向领导请示汇报工作,要吃吃喝喝聊表敬意;到上级争取项目资金,要吃吃喝喝搞好协调;兄弟单位交流学习,要吃吃喝喝尽地主之谊;出门在外招商引资,要吃吃喝喝表现诚意。

但这林林总总的 “公务吃喝请送”已是官场潜规则。在财政预算的口子对这种“挥霍浪费”还是敞开着的当下,将公务吃喝中的挥霍浪费归入刑责,将不可避免地遇上执行难。一个司法上的技术难题在于,人大代表明知财政预算中公务消费的比例过高,却仍然投了赞成票,这是不是“挥霍浪费罪”的“共犯”?若在公务消费的源头财政预算上就卡严实了,又何来如此之多的 “公务吃喝请送”潜规则。

因而,遏制公务消费中的“挥霍浪费”其实并不在罪刑的严厉,而在制度的严密。若能以更细化的制度改变现实中的 “行政约束预算”,转而实现“预算约束行政”,官方想“挥霍浪费”也没了资本。这就是制度的力量坏的制度能让好人也做坏事,好的制度却能让坏人也做不了坏事。

当然,与此相伴生的,还应包括公权力向私权利的开放。只有民众来监督人大代表,进而监督政府,才能确保预算制度的民生含量。若人大代表实则被异化为官员代表,自然乐于为自己将来能够 “挥霍浪费”留下伏笔。预算不能约束行政,正在于人大代表官员化和官员代表在投票中的自身利益化。

公务接待中的挥霍浪费实质上是财政预算制度问题,但公款私用却是现实的刑事司法问题。挥霍浪费更经常出现在假公济私的私人请吃公款埋单上。这种公款私用,在法律上并不存在 “入罪”的障碍。依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动用公款吃喝,当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不论是公款,还是用公款购买的 “吃喝消费”,当然也是“公共财物”。以公务之名实私人吃喝玩乐之实,符合“骗取”的特征,若不以公务之名而动用公款吃喝,则是赤裸裸的“侵吞”。在主观上,享用“公款吃喝”的官员只是故意,至少谁听说过“过失公款请吃请喝”的例证?

不过,相比起还在建议之中的“挥霍浪费罪”来说,对现实中正在频频发生的“贪污罪”,当是检察机关更为紧迫的现实挑战。王琳

惩治公款吃喝更需要“法治”

前不久,浙江舟山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一审判处某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傅用于吃喝玩乐的44万元公款被全额认定为贪污款。可见,虽然《刑法》中没有“挥霍浪费罪”,但惩治公款吃喝并非无法可依,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并不缺少旨在对公款吃喝行为进行约束和制裁的法律,缺少的是保障这些法律能够严格执行的法治环境和法治文化。

从实际情况看,无论是按照《刑法》的规定对公款吃喝者课以侵犯财产罪或贪污罪,还是增设“挥霍浪费罪”专门对公款吃喝者“对症入罪”,首先都必须对公款吃喝行为进行严格的界定和取证。然而,在现有条件下,这项工作几乎无从下手,因为从2006年中办、国办下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注5)到各地的具体规定,都未能对何为正常的公务接待、何为公款大吃大喝做出明确认定。赵林中代表认为“适度的公务接待是开展工作的需要”,“过度应酬、公款吃喝”则需要立法加以遏制,但何为“适度的公务接待”,何为“过度应酬、公款吃喝”,却没有一个可依据和操作的标准。既然标准尚不明确,公款吃喝难以认定,又谈何立法定罪呢?

现在我们探讨惩治公款吃喝的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立法修法的“法制”层面,而应当上升到立统建制的“法治”层面。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欲规范公务人员的职务消费,遏制公款大吃大喝行为,关键在于建立严格的现代财政预算制度,使预算真正成为国家和地方的年度立法。政府预算一旦经过立法机构或代议机构批准,就成为立法机构对政府的授权或政府对立法机构的责任状,政府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政府公务接待必须严格依据预算,哪怕超过一分钱也不行如芬兰中央银行行长某次公务接待,菜单中有一道鹅肝被媒体发现属于超标,结果该行长被迫引咎辞职……

财政学家说得好,“预算是摆脱一切意识形态粉饰的国家组织框架”,预算与代议制度密切相关,需要有相对独立的国家审计机构严格审计执法,需要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的制衡。惩治公款吃喝需要加强“法制”,更需要加强“法治”,需要站在推动社会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现代法治文明的高度,制定一部符合国际标准的财政预算法,建立严格的现代财政预算制度。潘多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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