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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琳
何川洋的高考,关乎到这位少年的一生;招生部门的“大考”,关乎到一部规章,乃至一个国家的未来。
何川洋,重庆市高考文科第一名。这位在分数上名符其实的“重庆文科状元”却卷入了一宗更改民族成分的丑闻。事发之后,举国关注,争议四起。挺何者坚定地认为,丑闻的主犯乃何的家长,家长的错,怎能株连子女?所以,当“让父亲的归父亲,让儿子的归儿子”。挺法者坚守的则是,能够裁判丑闻之罪与罚的,当是法律而非同情。何川洋更改民族身份已是事实,作为违法行为受益人的何川洋就绝不能从法律责任中逃脱。正确的处理方式,只能是“让同情之心归同情,让法令之罚归法令”。
若仅从法令的执行来看,围绕何川洋的责与罚,绝不至于有今天这么激烈的争议。在国家民委、教育部和公安部于4月20日联合印发的一份通知中,明确了对高考考生民族身分造假的法律责任,即“一经查实,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若认为这样的责任认定和处理,超出了一个高考考生所能承担的范围,那也只能陈述意见,力促这份部门规章的修订。只要这份规章还在有效期内,招生部门就没有拒绝执行的权力。
作为高考这个人生竞赛场上的一名考生,何川洋理应诚信,但他却默然接受了他的父母为他安排的虚假民族身份。尽管这很可能是被动为之,却无法忽略何川洋已在客观上有了不诚信的行为,进而构成了对高考这一竞赛程序违反。注意,何川洋违背的,以及他将受处罚的行为并不是他在高考中的最后得分,而是他对程序正义的破坏。一个使用虚假民族身份参与高考的考生,与一个虚报年龄参加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没有实质的区别。很多人认为“造假是造假,分数是分数”。但之所以处罚何川洋并不是因为他考了多少分,而只是因为他使用了假的民族身份参加考试。即便何川洋根本就没考到录取分数,他也应该受到处罚。若对“状元”网开一面,不但将洞开人治侵蚀法治之门,还将永久性伤害高考的公平与公正——任何公正都不仅仅体现在结果公正,而是首先体现在程序公正。
当然,保证所有考生的公平,也包括了保证何川洋的公平。法律的适用,绝不应只挑“状元”来“选择性执法”。鉴于教育部等部委的上述《通知》系今年新发,尚不知之前有无类似的处理办法。如果《通知》确是新规,那么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往年那些可能也有虚报民族身份而躲过了暴光的考生,将不会被追究。但就在今年,与何川洋和重庆石柱县副县长汤平之女一同被发现民族成分造假的,还另有29名重庆考生。重庆市有关部门对这些考生至今仍然讳莫如深。
法律适用只能是公开的,公平的,不因人而异,也不因权而变。法治社会首先是一个诚信社会,市场经济首先是信用经济。一个人要有所作为,首先得是一个诚信的人。绝大多数高考考生都处在由未成年人迈向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这一特殊时段,作为国家法令执行者的有关部门,当然不能失信于法,也不能失信于考生。对这些造假的考生处以同等的法律之罚,是必要的诚信教育,也是对这些考生最大的帮助,更是对后来者最大的警醒。
当然,教育、公安、民政等部门也应该从如此规模的民族身份造假中深刻反思,为何造假如何方便,以致于如此之多的少年因制度的漏洞而蒙受一场诚信之罚。处罚这些少年,毕竟只是不得而为之的“最后之恶”,是“遗憾的必要”。更应去拾遗补缺的,还是那些屡被利用的制度之失。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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